2023年7月的一天,某母婴公司的仓库因暴雨出现积水,为避免货物被雨水浸泡,遂找到合川某社区请求协助搬运货物。合川某社区干部在召集人员帮助搬运货物时,周某恰好在现场。在听到召集后,周某主动表示可以帮助搬运货物。
在搬运货物时,周某因楼梯积水不慎摔倒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4天。周某因帮工受伤产生各项损失,遂将某母婴公司、合川某社区诉至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现场听到被告合川某社区在召集人员帮助被告某母婴公司搬运货物后自愿无偿参与,为被告某母婴公司提供劳务,而被告某母婴公司对原告的帮工行为未明确拒绝,因此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区法院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依据各方的行为和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划分,肯定周某的助人行为,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记者:袁询
通讯员:刘兴宇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