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快讯 > 正文

以案说法 | 无偿帮忙不慎摔伤 责任由谁承担?合川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10-25 11:01




店家仓库积水急需转运货物,寻求社区帮助,热心群众看到后自愿帮忙。热心群众在过程中不慎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为店家作为义务帮工的受益人,需对帮工人因摔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的一天,某母婴公司的仓库因暴雨出现积水,为避免货物被雨水浸泡,遂找到合川某社区请求协助搬运货物。合川某社区干部在召集人员帮助搬运货物时,周某恰好在现场。在听到召集后,周某主动表示可以帮助搬运货物。

在搬运货物时,周某因楼梯积水不慎摔倒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4天。周某因帮工受伤产生各项损失,遂将某母婴公司、合川某社区诉至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现场听到被告合川某社区在召集人员帮助被告某母婴公司搬运货物后自愿无偿参与,为被告某母婴公司提供劳务,而被告某母婴公司对原告的帮工行为未明确拒绝,因此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雨后楼梯湿滑,原告在搬运货物时疏于注意和自身保护导致摔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某母婴公司作为帮工的直接受益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存在相应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合川某社区并非搬运货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是在接到被告某母婴公司的求助后,基于社区的义务和职责提供无偿帮助。而原告自愿参与搬运,并非接受被告合川某社区的组织和安排。因此,被告合川某社区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区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某母婴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区法院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依据各方的行为和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划分,肯定周某的助人行为,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互助,是值得提倡的美德。在此,法官提醒,在参与义务帮工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应高度重视安全保护。帮工人对明显的安全风险应进行自我规避,被帮工人应尽量消除环境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到提醒义务。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记者:袁询

通讯员:刘兴宇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