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马某相识并相恋,期间多次为马某购买贵重物品并转账。二人分手后,刘某要求马某返还上述财物未果,诉至区法院。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为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后来,两人因情感纠纷分手,刘某遂将马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马某返还转账、物品折价以及直播平台充值金额,共计13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马某恋爱期间无偿向马某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刘某、马某在庭审中均陈述双方没有谈及到要缔结婚姻,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马某微信转账及购买物品等有与其缔结婚姻的目的,或者双方以结婚为条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刘某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5200、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七夕节、马某生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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