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驾驶三轮车好意搭载乘员,不慎因道路凹坑使车辆发生颠簸,致乘员摔落死亡。驾驶员、车主和道路管理方,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驾驶员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他各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4月25日,杨某强驾驶林某某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杨某,杨某坐在该车驾驶室左前方工具箱上,未佩戴头盔。当该车行驶至一路口时,杨某强因操作不当,未及时避让路面凹坑,车辆从道路凹坑处驶过导致车辆颠簸,杨某从三轮车上摔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近亲属遂将驾驶员杨某强、车主林某某、重庆某物业公司等诉至区法院要求赔偿。
经查明,案涉事故凹坑路段在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的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强驾驶案涉三轮车违规载人,未谨慎驾驶车辆避让路面凹坑,导致杨某因车辆颠簸从车上摔落死亡,具有较大过错。因系无偿搭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区法院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事故凹坑路段属于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用地范围内,在该路段出现明显的凹坑后,其未及时对凹坑路面进行修补,未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道路管理维护义务履行不到位,区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涉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而车主林某某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杨某强驾驶,被告林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区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涉案三轮车驾驶室不能搭载乘客,且在乘坐过程中未戴头盔,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其过错大小及案件实际情况,区法院酌定其自负20%的责任。
经核算,原告方损失112万余元。结合上述事实,区法院遂判决,被告杨某强赔偿原告65万余元,被告林某某、重庆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1万余元,其余由死者杨某自负。
道路管理者对其管理的道路具有管理维护义务,在道路存在缺陷时,应主动依照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如果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在出行时,应选择乘坐可以载客的交通工具,不能仅为了出行方便而乘坐禁止载客的机动车。如果选择乘坐禁止载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确保其出借的车辆没有安全隐患。如果因车辆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记者:袁询
通讯员:董文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