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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6-19 19:06


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广大居民群众,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广大参保群众、各参保单位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参保人死亡后及时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综合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和个人账户清算。

(二)各位居民群众,请自觉遵纪守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事,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实施欺诈骗保行为,最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广大居民群众、各参保单位及各定点医药机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打击欺诈骗保,你我共同努力。若您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23—42738308,举报查实且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