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婚礼留下一个美好回忆,李先生联系了一家婚庆公司负责摄影、摄像等事宜。未曾想,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仅交付婚礼仪式前的视频资料,婚礼仪式开始后的视频资料因故损坏未能交付。近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庆典服务纠纷案,认为婚礼视频资料系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婚庆公司因其过失造成视频资料损坏,应当退还原告相关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年10月3日,某婚庆公司按约为李某夫妇提供了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李某支付了剩余服务费。后某婚庆公司将婚礼仪式开始前的视频资料交付给李某,婚礼仪式开始之后的视频资料迟迟未交付,经李某多次询问才得知婚礼仪式视频资料因故损坏且无法修复。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便诉至法院,认为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某婚庆公司因自身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其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痛,遂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摄影服务费12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其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婚礼摄像资料是记录婚礼整个过程的有力载体,对新婚夫妇具有重大情感价值和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现因某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婚礼仪式摄影资料损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综合某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3000元。
法官提醒,婚庆服务这一特殊行业,在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精神价值的服务和商品时,更应当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谨慎保管商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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