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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不满六个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驳回起诉

发布日期:2024-03-26 15:29


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到一年,男方以双方感情破裂、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终止妊娠不足半年。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裁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燕某(男)与黄某(女)于2022年2月开始交往,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因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24年1月,燕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并由黄某返还婚前拟购房的转账款项200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黄某未到庭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未满一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于2023年10月因“妊娠剧吐合并肥厚性心肌病”进入医院治疗,转ICU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肥厚性心肌病”,上述情况有病历资料予以证明。原告在被告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被告于2023年10月经行刮宫术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原告于2023年12月起诉来院,距离被告终止妊娠不到六个月,虽然原告认为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诉讼,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有可能对其生命造成威胁、或可能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起诉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燕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后一定时期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较为虚弱、需要照顾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针对男方起诉权的推迟,只涉及程序问题,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诉权与离婚自由。本案判决充分遵循“女性特殊期间应予特殊保护”的原则,给予妇女法律上的“暖心呵护”,积极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切实追求实质公平的共同价值取向。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记者:袁询

通讯员:周娇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