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快讯 > 正文

合川3男子弹弓打鸟被抓!车内搜出3只野生鸟类

发布日期:2024-01-19 18:36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需要每位公民共同保护。但仍有一些人为一己私利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最终让自己品尝到了违法的“苦果”。近日,区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开展常态化巡逻时,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4年1月11日15时许,官渡派出所民警邓明云、刘亚辉巡逻至梭子村碉楼院子附近时,公路旁边的一辆车和3名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官渡派出所副所长邓明云介绍说:“3名男子,行踪诡异,见到我们后神色十分慌张,有想要躲避和逃离的举动。”见此情况,巡逻民警立即上前进行盘查。面对民警的盘查,3名男子支支吾吾,如坐针毡。随后,民警对3人随身物品和车辆进行检查,在车内查获弹弓1把、钢珠若干、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3只。

随即,民警将涉嫌非法狩猎的张某、涂某、敬某3人传唤至合川区公安局办案区详细调查,3人对用弹弓狩猎野生鸟类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交合川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进一步办理。

合川警方将持续推进“平安长江”专项行动,加大常态化巡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群众抵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辖区良好治安环境。



法律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四十六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编辑:杨彪

副总编辑:尹红梅

审核:蒲娅娜

校对:朱荣欣

责编:蔡沁宏

记者:张敏

通讯员:蒋育珊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